编号:RXP2020HPS1030

 

 

 

 

 

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后评价

(公示稿)

 

 

 

 

 

 

 

 

 

 

 

 

建设单位: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浙江仁欣环科院有限责任公司

O二一年九月



目录

1       概述... 1

1.1     项目由来... 1

1.2     编制依据... 2

1.3     评价标准... 7

1.4     保护目标... 16

2       企业发展历程回顾... 21

2.1     原有项目环保手续回顾... 21

2.2     已批复产能... 23

2.3     原有项目批复的环保治理措施... 25

2.4     原有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 25

2.5     公众意见... 26

3       企业工程评价... 27

3.1     企业基本情况... 27

3.2     企业现状生产情况... 43

3.3     企业现状污染物治理和排放情况... 111

3.4     污染物现状排放汇总... 137

3.5     原有总量与现状排放情况对比... 137

3.6     企业现状清洁生产分析... 139

4       区域环境变化评价... 140

4.1     周边敏感目标变化情况... 140

4.2     宁波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142

4.3     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 145

5       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 162

5.1     废水治理措施有效性分析... 162

5.2     废气治理措施有效性分析... 169

5.3     固体废物治理措施... 178

5.4     噪声治理措施及有效性分析... 180

5.5     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180

5.6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82

5.7     企业现状环境保护措施汇总... 184

6       环境影响预测验证... 186

6.1     水环境影响预测验证... 186

6.2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验证... 186

6.3     声环境影响预测验证... 187

6.4     固体废物影响验证... 188

6.5     地下水和土壤影响预测验证... 188

6.6     环境风险评价验证... 188

7       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190

7.1     企业现状存在的问题... 190

7.2     企业已计划采取的整改措施... 190

7.3     建议企业后期需改进的措施... 191

7.4     整改后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192

7.5     企业整改后排放情况与原有总量对比... 197

7.6     整改后企业变动对照情况... 199

8       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202

8.1     企业概况... 202

8.2     环境质量现状... 202

8.3     整改后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203

8.4     环境保护措施... 203

8.5     总结论... 205

 


1   概述

1.1  项目由来

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之健药业”)成立于2001年,厂区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外向科技园区,占地面积36407m2,公司是一家经中国GMP认证及美国NSF认证的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现已形成了以天然或人工种植、养殖的动物、植物提取物为主,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综合型制药生产企业。

企业成立至今已多次编制环评,审批的生产产品种类总体可分为8大类,其中年产水果类提取物80吨、多酚类提取物20吨、色素类提取物20吨、生物碱类提取物5吨、植物甙类提取物30吨、植物黄酮类提取物600吨(其中银杏叶提取物80吨、大豆提取物500吨、艾叶提取物20吨)、多糖类提取物100吨、深海保健品提取物300吨。

绿之健药业已审批的各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生产产品种类保持不变,对设备及治理措施进行了提升改造,部分实际生产产品规模减小,主要变化为:①减少生物碱类、植物黄酮类大豆提取物生产规模;②淘汰部分老旧设备,新增同功能先进设备,如淘汰一车间提取罐,新增连续逆流提取机组等;③对各类治理措施进行优化升级,如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厌氧段进行升级等;淘汰原有废气处理设施,配备RTO焚烧炉系统对废气集中处理。

基于企业实际生产规模未突破原审批范围,但实际生产情况较原有审批内容发生了变化,企业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及对周边的环境影响也发生了一定变化。经对照《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企业经整改到位后生产情况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因此,经征求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意见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的规定,对企业已审批的所有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在与各方交流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的基础上,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完成了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送审稿)。202198日,绿之健药业主持召开了技术咨询会,会后根据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对报告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后形成备案稿。评审会签到单、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及修改清单见附件3,备案稿由建设单位报送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本报告为针对企业现状编制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核算现状污染源强、分析现状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及可达性以及进行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同时通过本环评找出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减少企业生产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日修订并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日修订,20181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日修订并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日修订,20209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日审议通过,20191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91日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1026日修订并实施;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101日实施;

12、《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5、《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16、《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17、《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1号;

18、《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201881日实施;

19、《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2年第18201237日实施);

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22、《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4、《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25、《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26、《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27、《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

28、《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97号;

29、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30、《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

31、《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环评﹝2016114号;

32、《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

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611日起施行)。

1.2.2          地方法规及文件

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正;

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正;

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930日修正;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号文;

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7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2021531日;

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20]41号,2020514日;

9、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07号,2020523日;

10、《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浙环发〔201210号;

11、《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729号;

12、《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环发〔201835号;

13、《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0号,2021817日;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环发〔201314号;

15、《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113号;

16、《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2013114日;

17、《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浙环发[2017]41号;

18、《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浙环发[2019]14号文,201966日;

19、《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9月;

20、《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浙环函[2019]315号;

2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9]2号,2019111日;

22、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及配套技术要点的通知,浙环函[2020]157号;

2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71日施行;

24、《宁波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宁波市人民政府;

25、《宁波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发[2017]51号;

26、《宁波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甬政办发〔2018149号;

27、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批复,甬政发[2020]65号,2020128日;

28、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甬环发[2020]56号,2020129日;

29、《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指南>》,甬环发〔201655号;

30、《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安装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甬环发[2016]80号;

31、《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甬环发〔2013112号;

32、《宁波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甬环发〔201448号。

33、《关于印发<宁波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美丽办发〔201913号;

3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54号,2020820日;

35、《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甬环发[2021]8号,202129日。

1.2.3          技术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

8、《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2017101日起施行;

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 611-2011);

10、《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

11、《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991-2018);

12、《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992-2018);

1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

1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HJ1064-2019);

1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

1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取类制造工业》(HJ881-2017);

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

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1.2.4          相关区划和规划

1、《宁波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及其调整文件;

2、《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20156月;

3、《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201812月;

4、《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

5、《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8月;

6、《宁波市奉化区总体规划(2018年)》。

1.2.5          产业政策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版)》,国发改委令第29号;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3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1.2.6          项目技术文件和基础资料

1、《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年产300吨深海保健品产业化项目、500/年大豆提取物(植物甾醇、VE总生育酚)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验收文件;

2、《燃煤锅炉淘汰改为燃气锅炉及沼气锅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备案、验收文件;

3、《年产80吨水果类、植物黄酮类提取物浓缩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备案文件;

4、《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方案》,2017年;

5、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省版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2019625日;

6 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编号:330283-2019-021-L);

7、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其他项目批复及验收文件;

8、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1.3  评价标准

1.3.1          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企业所在区域空气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氨、硫化氢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有关规定。具体见表1.3-1

 

 

 

 

1.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类别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二级标准浓度限值

单位

依据

基本

污染物

二氧化硫(SO2

年均

60

µg/m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

24小时平均

150

1小时平均

500

二氧化氮(NO2

年均

40

24小时平均

80

1小时平均

200

PM10

年均

70

24小时平均

150

PM2.5

年均

35

24小时平均

75

臭氧(O3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60

1小时平均

200

一氧化碳(CO

24小时平均

4

mg/m3

1小时平均

10

其他

污染物

1小时平均

200

µg/m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中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

硫化氢

1小时平均

10

氯化氢

1小时平均

50

TVOC

8小时平均

600

丙酮

1小时平均

800

甲醇

1小时平均

3000

日平均

1000

非甲烷总烃

一次值

2.0

mg/m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厂区南侧紧邻河道,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版本)》,企业附近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纳污水体执行Ⅳ类标准,主要标准值见下表1.3-2

 

 

 

 

1.3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除pH外,其他为mg/L

序号

污染物名称

Ⅲ类标准限值

类标准限值

参考依据

1

pH

6~9

6~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2

DO

5

3

3

高锰酸盐指数

6

10

4

CODCr

20

30

5

BOD5

4

6

6

氨氮

1.0

1.5

7

总磷

0.2

0.3

8

石油类

0.05

0.5

 

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区域地下水尚未划分功能区,地下水参照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详见表1.3-3

1.33地下水质量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Ⅲ类标准限值

1

氨氮

mg/L

0.5

2

CODMn

mg/L

3

3

挥发酚

mg/L

0.002

4

硝酸盐(以N计)

mg/L

20

5

亚硝酸盐(以N计)

mg/L

1

6

氯化物

mg/L

250

7

硫酸盐

mg/L

250

8

pH

无量纲

6.5~8.5

9

总硬度

mg/L

450

10

溶解性固体

mg/L

1000

11

总大肠杆菌群

MPNb/100mLCFUc/100mL

3

12

mg/L

200

13

细菌总数

CFU/mL

100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企业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表1.3-4

 

 

1.3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单位:mg/kg

序号

污染物项目

CAS编号

第二类用地

第二类用地

筛选值

管制值

重金属和无机物

1

7440-38-2

60

140

2

7440-43-9

65

172

3

铬(六价)

18540-29-9

5.7

78

4

7440-50-8

18000

36000

5

7439-92-1

800

2500

6

7439-97-6

38

82

7

7440-02-0

900

2000

挥发性有机物

8

四氯化碳

56-23-5

2.8

36

9

氯仿

67-66-3

0.9

10

10

氯甲烷

74-87-3

37

120

11

1,1-二氯乙烷

75-35-4

9

100

12

1,2-二氯乙烷

107-06-2

5

21

13

1,1-二氯乙烯

75-34-4

66

200

14

-1,2-二氯乙烯

156-59-2

596

2000

15

-1,2-二氯乙烯

156-60-5

54

163

16

二氯甲烷

1975/9/2

616

2000

17

1,2-二氯丙烷

78-87-5

5

47

18

1,1,1,2-四氯乙烷

630-20-6

10

100

19

1,1,2,2-四氯乙烷

79-34-5

6.8

50

20

四氯乙烯

127-18-4

53

183

21

1,1,1-三氯乙烷

71-55-6

840

840

22

1,1,2-三氯乙烷

79-00-5

2.8

15

23

三氯乙烯

1979/1/6

2.8

20

24

1,2,3-三氯丙烷

96-18-4

0.5

5

25

氯乙烯

1975/1/4

0.43

4.3

26

71-43-2

4

40

27

氯苯

108-90-7

270

1000

28

1,2-二氯苯

95-50-1

560

560

29

1,4-二氯苯

106-46-7

20

200

30

乙苯

100-41-4

28

280

31

苯乙烯

100-42-5

1290

1290

32

甲苯

108-88-3

1200

1200

33

间二甲苯+对二甲苯

108-38-3

570

570

106-42-3

34

邻二甲苯

95-47-6

640

640

半挥发性有机物

35

硝基苯

98-95-3

76

760

36

苯胺

62-53-3

260

663

37

2-氯酚

95-57-8

2256

4500

38

苯并[a]

56-55-3

15

151

39

苯并[a]

50-32-8

1.5

15

40

苯并[b]荧蒽

205-99-2

15

151

41

苯并[k]荧蒽

207-08-9

151

1500

42

218-01-9

1293

12900

43

二苯并[a,h]

53-70-3

1.5

15

44

茚并[1,2,3-cd]

193-39-5

15

151

45

91-20-3

70

700

 

5、声环境质量标准

企业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外向科技园区,属于3类标准适用区,因此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1.3.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企业属于C274中成药生产,为提取制药,故企业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

1)有组织废气

企业有组织废气包括:工艺废气(①浓缩、提取等工序产生的不凝气;干燥废气(包括干燥工艺废气、干燥燃气废气)③制粒废气)、锅炉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RTO焚烧炉废气。

    工艺废气(DA001)及污水处理站废气(DA002

各污染物执行限值见表1.3-5、表1.3-6

处理效率相关要求:《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4.3相关处理效率要求,具体见表1.3-7

根据第3章相关内容,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需配置VOCs治理设施,处理效率≥80%

1.35工艺废气及废水处理站废气执行标准

污染物

适用范围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出处

颗粒物

发酵尾气及其他制药工艺废气

20 mg/m3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2特别排放限值

TVOC

100 mg/m3

非甲烷总烃

60 mg/m3

污水处理站废气

60 mg/m3

硫化氢

5 mg/m3

20 mg/m3

 

1.36工艺废气及废水处理站废气执行标准

指标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标准出处

排气筒高度(m)

二级

HCl

100

15

0.2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5

0.92

指标

/

排气筒高度

标准值

标准出处

臭气浓度

/

25

6000

(无量纲)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

注:氯化氢25m排气筒排放速率按照内插法计算得到。

 

1.37总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处理设施的最低处理效率

GB37823-2019

使用范围

要求

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

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80%

 

    锅炉废气

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相关限值,燃天然气及沼气锅炉废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8m;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排放限值。具体见表1.3-8

 

 

1.3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mg/m3

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颗粒物

30

2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200

50

氮氧化物

200

15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1

烟囱排放口

执行标准对应排气筒

生物质锅炉排气筒DA009

沼气锅炉排气筒DA013、天然气锅炉排气筒DA014

/

注: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9月发布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中相关内容“低氮排放要求:锅炉在全燃烧工况下能安全稳定运行,NOx排放浓度稳定在50mg/m3以下,其他污染物满足GB13271要求”。企业日常环境保护管理中燃气锅炉要求为低氮燃烧器,NOx排放浓度稳定在50mg/m3以下;同时企业针对生物质锅炉各污染物限值参照燃气锅炉,排气筒高度参照燃煤锅炉。

  干燥废气、制粒废气

企业1#洁净区及2#洁净区喷雾干燥器配备热风炉供热,热风炉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产生热风炉燃气废气、干燥粉尘。

企业1#洁净区热风炉天然气燃烧后加热气体直接通入喷雾干燥器内,直接加热物料,干燥废气(包括热风炉燃气废气及干燥粉尘)经同一排气筒排放。综上,1#洁净区干燥废气中颗粒物从严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2特别排放限值;SO2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NOx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企业2#洁净区热风炉天然气燃烧后加热气体间接加热物料,经处理后干燥粉尘、热风炉燃气废气分别经排气筒排放。综上,热风炉燃气废气中颗粒物、SO2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NOx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干燥器干燥粉尘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2特别排放限值。

企业7#洁净区及8#洁净区制粒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2特别排放限值。

综上,企业干燥废气排放标准见表1.3-9

1.39干燥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m3

类别

污染物

有组织

排放限值

标准依据

执行标准对应排气筒

干燥

粉尘

颗粒物

20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1#洁净区干燥废气

颗粒物执行标准(燃气废气与干燥粉尘同一排气筒排放DA003

  2#洁净区干燥粉尘(DA004DA005

  7#洁净区制粒废气DA006

  8#洁净区制粒废气(DA007DA008

热风炉

燃气

废气

烟尘

200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2#洁净区热风炉燃气废气执行标准(燃气废气单独排放口DA011

SO2

850

1#洁净区干燥废气

颗粒物执行标准(燃气废气与干燥粉尘同一排气筒排放DA003

2#洁净区热风炉燃气废气执行标准(燃气废气单独排放口DA011

NOX

24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注: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相关内容: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mg/m3实施。综上,企业日常环境保护管理中要求热风炉燃气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按不高于20200300mg/m3实施。

 

    RTO焚烧炉废气(DA001

RTO焚烧炉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3 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参照GB37823-2019中表2特别排放限值,具体见表1.3-10

1.310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RTO)单位:mg/m³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二氧化硫

200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2

氮氧化物

200

3

颗粒物

20

参照GB37823-2019中表2特别排放限值

 

2)无组织废气

厂界无组织

厂界各污染物执行限值见表1.3-11

1.311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mg/m3,臭气浓度无量纲

污染物

GB37823-2019中表4

GB14554-931二级新扩改建

GB16297-19962

颗粒物

 

 

1.0

氯化氢

0.2

 

 

非甲烷总烃

 

 

4.0

臭气浓度

 

20

 

硫化氢

 

0.06

 

 

1.5

 

 

车间外无组织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附录CC.1特别排放限值,具体见表1.3-12

1.31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mg/m3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非甲烷总烃

6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相关内容:“适用范围: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综上,企业纳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间接排放限值;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废水经厂区内废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纳入污水管网,最终纳入奉化市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经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最终汇入县江。具体见表1.3-13

 

1.313水污染物纳管及排环境标准

序号

污染物

单位

纳管标准

排环境标准

GB8978-19964中三级标准

GB18918-2002一级A

1

pH

无量纲

69

69

2

CODCr

mg/L

500

50

3

BOD5

mg/L

300

10

4

SS

mg/L

400

10

5

氨氮

mg/L

35

58

6

总磷

mg/L

8

0.5

7

总氮

mg/L

70

15

8

色度

/

-

30

9

动植物油

mg/L

100

1

10

总有机碳(TOC

mg/L

-

-

11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

m3/t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中500 m3/t,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3、噪声排放标准

企业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其他污染物控制标准

见表1.3-14

1.314其它污染物控制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修改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 5085.7-201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298-2019

 

1.4  保护目标

1、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主要为厂区周边的居住区,具体见表1.4-1和图1.4-1

2、地表水

地表水保护目标主要为厂区南侧的紧邻内河(东江支流)及西侧3.9km纳污水体县江,其中南侧内河(东江支流)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纳污水体县江执行Ⅳ类标准。

3、地下水

企业占地范围内及周边无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亦无国家或地方和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保护区,因此,地下水保护目标为企业建设用地及地下水径流下游方向的潜水含水层,此范围内无敏感点存在。

4、土壤

土壤环境保护目标为企业建设场地及周边土壤,厂区周边0.2km范围内无土壤环境敏感目标。

5、声环境

厂区周边500m范围内无敏感点,声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厂界周边,其声环境质量应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值。

根据现状调查,企业周边无自然保护、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等环境保护目标,按环境要素区分,主要环境敏感目标以及保护级别见表1.4-1,主要敏感目标分布见图1.4-1


1.41企业环境保护目标

环境要素

名称

保护对象

保护内容

环境功能区

相对厂址方位

相对厂界距离

大气

环境

虎啸刘村

居住区

514户,约1438

二类区

SE

630m

王家汇村

居住区

315户,约798

二类区

S

1170m

东一村

居住区

342户,约1000

二类区

SW

570m

亭山村

居住区

837户,约2373

二类区

NW

630m

NE

755m

力邦社区

居住区

1300

二类区

E

830m

新鲍村

居住区

570户,约1500

二类区

W

1480m

茗杨村

居住区

386户,约1007

二类区

NW

910m

西坞村

居住区

2223户,约12785

二类区

E

725m

游雁村

居住区

302户,约735

二类区

NE

1880m

周家村

居住区

376户,约1004

二类区

SW

2000m

高楼张村

居住区

242户,约616

二类区

S

2140m

浦口王村

居住区

765户,约2052

二类区

NW

2300m

山头朱村

居住区

1000

二类区

NW

2000m

前横村

居住区

1000

二类区

NW

2580m

张俞村

居住区

1000

二类区

NE

2750

庙后周村

居住区

1041户,约2848

二类区

SE

2760m

山下地村

居住区

1025户,2641

二类区

SE

2600m

斯张村

居住区

361户,约965

二类区

SW

2400m

圣墩村

居住区

382户,约993

二类区

SW

2870m

地表水

环境

内河(自然水体)

执行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Ⅲ类

S

紧邻

县江(纳污水体)

执行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

Ⅳ类

W

3.9km

地下水

环境

/

不涉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执行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

/

/

/


 

企业位置

力邦社区

圣墩村

1.41环境保护目标图


2   企业发展历程回顾

2.1  原有项目环保手续回顾

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厂区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外向科技园区,占地面积36407m2,公司是一家经中国GMP认证及美国NSF认证的食品、药品生产企业。企业成立至今已多次编制环评,企业原有项目环保手续执行情况见表2.1-1

2.11企业原有项目环保手续执行情况

序号

环评名称

环评审批主要工程内容

环评情况

建设情况

验收主要工程内容

1

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异地GMP改造项目

年产谷维素原料15吨,β-谷甾醇原料10吨,大豆异黄酮12吨,葛根素0.5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奉环字[2001]26

2005.7.15通过奉化市环境保护局验收,验收文号为环验[2005]2

年产谷维素原料15吨,β-谷甾醇原料10吨,大豆异黄酮12吨,葛根素0.5吨,银杏叶提取物70吨,蓝浆果提取物15

2

仓库、综合楼等建设项目

/

批复文件

2008.6.10通过奉化市环境保护局验收,验收文号为奉建环字(08)第(052

/

3

新建400/年硫酸软骨素、50千克多烯紫杉醇项目

年产400/硫酸软骨素、50千克多烯紫杉醇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2006.3.6

2008.2.28通过奉化市环境保护局验收

年产硫酸软骨素400吨,多烯紫杉醇50公斤,盐酸氨基葡萄糖5吨,水果类5吨,植物黄酮甙类20吨,生物碱类、多酚5吨,色素类20吨,多糖类10吨,水飞蓟5吨,辅酶Q10

5公斤

4

新增盐酸氨基葡萄糖等产品项目

年产盐酸氨基葡萄糖5t,水果类5t,植物黄酮甙类20t,生物碱类、多酚5t、色素类20t、多糖类10t、水飞蓟5t、紫杉醇1kg、辅酶Q10  5kg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2006.10.15

5

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新增、技改项目

新增银杏叶提取工艺(将两个6t的提取罐替代原先两个3t的提取罐,并将一台10吨的平装提取设备替代原先的73吨提取罐,且产量保持不变),年产骨康片5万片,西兰花片5万片,蛋白质粉500千克,苦瓜片5万片,越桔片6万片,苦瓜胶囊5万粒,越桔胶囊5万粒,叶黄素片6万片,益生开胃宝400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2008.11.4

2009.12.15通过奉化市环境保护局验收

银杏叶提取工艺(10t平转提取设备),年产骨康片5万片、西兰花片5万片、蛋白质粉5kg,苦瓜片5万片、越桔片5万片、苦瓜胶囊5万粒、越桔胶囊5万粒、叶黄素片6万片、益生开胃宝400箱、氨基葡萄糖盐酸盐和硫酸软骨素颗粒400t

6

新增400t/a氨基葡萄糖盐酸盐、硫酸软骨素颗粒产品项目

以原氨基葡萄糖盐酸盐产品和硫酸软骨素产品为原料制氨基葡萄糖盐酸盐、硫酸软骨素颗粒及氨基葡萄糖盐酸盐和硫酸软骨素混合颗粒,年产400t氨基葡萄糖盐酸盐、硫酸软骨素颗粒产品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2009.10.16

7

新增200t/a维生素C颗粒、15 t/a 甜叶菊、100 t/a复方提取物产品项目

新增年产200t/a维生素C颗粒、15 t/a 甜叶菊、100 t/a复方提取物产品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2011.1.27

2011.6.27通过奉化市环境保护局验收

新增200t/a维生素C颗粒、15 t/a 甜叶菊、100 t/a复方提取物产品

8

更新检测仪器及厂房改造项目

新增1F350m2甲类厂房,2F2047m2丙类厂房和1F228m2锅炉房,新增各类检测仪器6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2011.7.19

2013.1.17

/

9

新增海洋生物贝壳类技改项目

年产100吨海洋生物贝壳类药物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2012.9.4,奉环建表[2012]166

项目取消

/

10

年产300吨深海保健品产业化项目、500/年大豆提取物(植物甾醇、VE总生育酚)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年产300吨深海保健品产业化项目、500/年大豆提取物(植物甾醇、VE总生育酚)

奉化市环境保护区,2014.12.25,奉环字[2014]179

2016.1.27通过奉化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奉环验[2016]006

年产300吨深海保健品产业化项目、500/年大豆提取物(植物甾醇、VE总生育酚)

11

燃煤锅炉淘汰改为燃气锅炉及沼气锅炉技改项目

新增4t/h天然气锅炉1台、2t/h沼气锅炉1

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局,2017.5.10,奉环建备2017-005

2017年通过企业自主验收

/

12

年产80吨水果类、植物黄酮类提取物浓缩设备技术改造项目

淘汰一车间水果类原配备的2台外循环浓缩器及三车间植物黄酮类配备的2台外循环浓缩器及2台长管蒸发器,新增MVR浓缩系统2套。设备调整前后,企业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均保持不变。

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局,2018.8.20,奉环建表[2018]223

三车间已投产,一车间设备已安装

/

 

2.2  已批复产能

根据审批情况,企业已批复的生产产品种类总体可分为8大类,具体已批复产能见表2.2-1



2.21企业已批复产能

序号

大类

小类

代表产品

已审批产量

1

水果类

黑加仑、越橘、接骨木等浆果类榨出汁、油及提取物等产品

黑加仑提取物

80 t/a

2

多酚类

苹果、葡萄籽皮提取物或榨提油等产品

苹果多酚提取物

20 t/a

3

色素类

天然植物叶绿素、番茄红素、榨提油、万寿菊叶黄素提取物等产品

叶黄素提取物

20 t/a

4

生物碱类

红豆杉提取物、吐根及浸膏、青蒿素等产品

红豆杉提取物

5 t/a

5

植物甙类

甘草酸或甘草单铵盐等系列规格、白芍提取物、人参提取物或精馏油等产品

(黄芩甙、积雪草提取物、桔梗提取物、红景天提取物、刺五加提取物等)

人参提取物

30 t/a

6

植物黄酮类

银杏叶提取物及银杏酮酯、血竭素等产品。

银杏叶提取物

80 t/a

大豆提取物

VE总生育酚、植物甾醇

大豆提取物

500t/a

油脂(副产品)

112t/a

艾叶提取物

艾叶提取物

20t/a

7

多糖类

甜叶菊提取物、黄芪提取物、枸杞子提取物、当归提取物等产品

甜叶菊提取物

100 t/a

8

深海保健品类

均不单独外售,需混合、压片、包衣为深海保健品

硫酸软骨素

深海保健品

300t/a

盐酸氨基葡萄糖

 


2.3  原有项目批复的环保治理措施

企业原有项目批复、竣工验收意见措施见表2.3-1

2.31原有项目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意见措施

类型

污染源

污染物

环评防治措施、批复、

验收意见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方案

大气

污染物

浓缩、蒸馏、酶解提取、溶解废气

醇类、酮类、乙酸酯类等有机废气

原工艺废气经三级水喷淋+15m排气筒

真空干燥、喷雾干燥

颗粒物

经布袋除尘后15m排气筒排放

锅炉

生物质锅炉废气

碱液喷淋脱硫+15m排气筒排放

天然气锅炉废气

8m高排气筒排放

沼气锅炉废气

8m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

恶臭

污水站加盖,废气经生物除臭系统+15m排气筒排放

污染物

生产废水

(压滤、离子交换、设备清洗、蒸馏塔废水)、生活污水

COD、氨氮、BOD5SS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站汇同生产废水经生化处理达标后进入污水管网,循环水排放的清下水排入清下水管网。

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

环卫清运

废药渣、废水处理站污泥

奉化市垃圾填埋场

废过滤膜、废离子交换膜、废机械油、废含有抹布、废活性炭

委托宁波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处理

废原料桶

供应商回收

 

2.4  原有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

由于企业环评编制时间较早,原环评中多股废气未提及或定量,根据企业多次环评报告中相关内容,需说明的原有项目污染物核算情况如下:

1、干燥粉尘

企业原有项目均配备喷雾干燥机、沸腾干燥机、制粒机等设备,未明确各干燥制粒设备所在的洁净区,提及干燥工艺粉尘经除尘设施处理后15m高排气筒排放,但原有项目环评中除1#洁净区干燥工艺粉尘(原环评中干燥废气颗粒物核定排放量为0.9312t/a)定量外,其他干燥粉尘均未定量分析。

另外,喷雾干燥机均配备热风炉供热,热风炉使用沼气为燃料,原环评中未提及热风炉燃气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等相关内容。

2、锅炉废气

企业原有项目中配备4t/h燃生物质锅炉,4t/h天然气锅炉,2t/h沼气锅炉(备用,仅天然气锅炉维修保养时使用),针对天然气及沼气锅炉原环评燃气废气中未对烟尘进行定量分析,原环评中仅生物质锅炉烟尘核定排放量为0.84t/a

综上,企业原有项目颗粒物核定排放量为1.771t/a

根据企业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浙BD2014A0130,原有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见表2.4-1

2.41原有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单位:t/a

类别

污染物

原批复量

原省版排污许可量

排污许可纳管浓度

废水

废水量(万t/a

11.63

11.55

 

CODCr

5.242

40.43

500 mg/L

NH3-N

0.584

4.04

35 mg/L

废气

SO2

0.233

0.233

 

NOx

4.656

4.656

 

VOCs

12.465*

 

 

HCl

0.0387

 

 

颗粒物

1.771

 

 

注:VOCs为《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方案》核定量。

 

2.5  公众意见

《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年产300吨深海保健品产业化项目、500/年大豆提取物(植物甾醇、VE总生育酚)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对项目进行了两次公示和公众调查,从调查中可以看出,被调查区域团体或个人的环保意识较高,对区域环境和经济发展具有较理性的分析和理解。多数被调查团体单位和被调查个人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同时也比较关注区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问题,多数被调查团体或个人通过公告栏等途径对该建设项目有所了解,认为项目建设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的提高,绝大多数的团体单位和个人持支持态度,没有反对意见。

经调查,企业自2020年以来无被投诉等问题。


3   企业工程评价

3.1  企业基本情况

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厂区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外向科技园区,占地面积36407m2。企业共布置4个生产车间,7GMP洁净区D级洁净区用于生产8大类产品,年产水果类提取物80吨(其中越橘提取物50吨,黑加仑提取物30吨)、多酚类提取物20吨、色素类提取物20吨、生物碱类提取物1吨、植物甙类提取物30吨、植物黄酮类提取物350吨(其中银杏叶乙醇提取物70吨、银杏叶丙酮提取物10吨、大豆提取物250吨、艾叶提取物20吨)、多糖类提取物100吨、深海保健品提取物300吨。

3.1.1          产品方案

企业现状产品方案见表3.1-1,产品质量指标见表3.1-2

 


3.11企业现状产品方案

序号

生产车间

洁净车间

产品大类

产品小类

代表产品

已审批产能

现状实际生产规模

备注

1

一车间

1#洁净区

水果类

黑加仑、越橘、接骨木等浆果类榨出汁、油及提取物等产品

越橘提取物

80t/a

50 t/a

乙醇提取

一车间

1#洁净区

水果类

黑加仑提取物

30 t/a

水提取

2

一车间

3#洁净区

多酚类

苹果、葡萄籽皮提取物或榨提油等产品

苹果多酚提取物

20t/a

20 t/a

稀释

3

二车间

5#洁净区

色素类

天然植物叶绿素、番茄红素、榨提油、万寿菊叶黄素提取物等产品

叶黄素提取物

20t/a

20 t/a

正己烷提取

4

五车间提取二车间浓缩

5#洁净区

生物碱类

红豆杉提取物、吐根及浸膏、青蒿素等产品

红豆杉提取物

5t/a

1 t/a

甲醇提取

5

三车间

4#洁净区

植物甙类

甘草酸或甘草单铵盐等系列规格、白芍提取物、人参提取物或精馏油等产品(黄芩甙、积雪草提取物、桔梗提取物、红景天提取物、刺五加提取物等)

人参提取物

30t/a

30 t/a

水提取

6

三车间

4#洁净区

多糖类

甜叶菊提取物、黄芪提取物、枸杞子提取物、当归提取物等产品

甜叶菊提取物

100t/a

100 t/a

水提取

7

三车间

2#洁净区

植物黄酮类

银杏叶提取物及银杏酮酯、血竭素等产品。

银杏叶提取物

80t/a

28t/a

乙醇提取

五车间

2#洁净区

银杏叶提取物

42t/a

乙醇提取

五车间

2#洁净区

银杏叶提取物

10 t/a

丙酮提取

五车间

8#洁净区

植物黄酮类

大豆蛋白、大豆异黄酮、VE总生育酚、植物甾醇

大豆提取物

大豆提取物

500t/a

250t/a

 

其中

植物甾醇

260 t/a

130t/a

乙醇溶解